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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法律师(上海)

专业专注、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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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中共党员,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法律师,劳动法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委员,教育法律专家,《劳动报》特邀点评专家、《上海法治报》特邀劳动法专栏律师、《东方教育时报》法律专栏特邀点评专家。

李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薪酬休假、社会保险、培训协议、竞业限制、服务期、三期女职工保护、企业改制裁员方案处理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教育培训纠纷、企业经济合同纠纷等仲裁诉讼及非讼业务。

李律师为人正直、真诚,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部分经典案例在《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中国青年报》、《东方教育时报》、《新民网》、《东方早报》、《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保障世界》等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多次接受电视台、报社等媒体采访。

李律师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聘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多次应上海市委统战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普天、上海通运、神州数码、东方医院、上海电视大学等单位的邀请,为数千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数万名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过劳动法律知识,获得众多赞誉。

李华平律师精通国家和上海市劳动人事法规政策,曾担任企业人力资源总监,能够准确防范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现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清水建设(中国)有限公司、住友电工(上海)有限公司,

作者  | 2009-1-9 17:35:44 | 阅读(474)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本案例刊登在2011年12月24日《劳动报》

签离职协议须谨慎,莫让劳动权益受损

[案情介绍]

顾小姐于2008年8月进入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顾小姐续签合同。在顾小姐的多次催促下,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顾小姐签署合同的落款时间为补签合同当日。

2011年4月20日,公司告知顾小姐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提供一份《离职协议书》给顾小姐,要求其当场签署,顾小姐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离职协议书》中明确公司向顾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35064元,但其中一条约定:双方在此认可并确认,雇员与公司或关联公司因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产生和/或与有关的一切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减半费、津贴补贴、各类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退工手续等)均已在本协议中获得完全且彻底解决,双方就此别无其他争议。

顾小姐离职后,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未包含公司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2011年5月20日,顾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8965.52元。日前本案已审结,顾小姐的仲裁请求未获支持。

作者  | 2011-12-28 12:11:25 | 阅读(16) |评论(0) | 阅读全文>>

日前,网上一条微博引发网友关注,北京一位女孩方言12月16日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而去世,年仅23岁。其生前的微博上自称长期加班、熬夜、每天晚上九点后就餐,其被确诊为急性胃炎后第二天去世。

2011年12月20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时事新观察》栏目就都市白领“过劳死”事件,采访上海市嘉华律师李华平律师,发表律师观点。

作者  | 2011-12-21 12:25:04 | 阅读(12) |评论(0) | 阅读全文>>

试用期内,单位能否解除孕期女职工?

本案例载于2011年11月26日《劳动报》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21日,王小姐于进入上海某咨询公司工作,担任咨询顾问一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8000元/月。2011年2月中旬,王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怀孕,此后按医嘱长期休病假在家。王小姐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只有35天,累计病假73天。在公司工作期间,王小姐第一个月的考核为优秀,其余月份因其病假在家未工作的原因,考核均为零分。

2011年6月13日,公司以 “综合在试用期间的各方面表现,经公司考核,其不具备‘咨询顾问’岗位的任职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得知自己在孕期中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1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解除依据、录用条件、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等相关因素,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帮助用人单位进一步规范试用期 “三期”女职工的合同解除行为。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者”包含“三期”女职工。因此,用人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但是不能将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

作者  | 2011-11-28 14:02:52 | 阅读(28)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1年11月16日下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应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邀请,为各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等主讲《外籍、台港澳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和操作实务》培训讲座 。

       注:《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制定并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亦已于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

作者  | 2011-11-18 7:39:14 | 阅读(14)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1年12月8日,上海海联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三年聘请李华平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特此祝贺!

http://www.hirilube.com/about_1.asp

 海联润滑是专业从事中、高档润滑油脂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是美国摩擦、磨损和润滑工程师协会的成员。企业技术力量雄厚,中高级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40%以上,具有很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先进齐全的检测仪器及评定设备,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海联可为冶金、汽车、电力、机电和纺织等行业引进设备用油国产化提供车辆用油、设备用油、金属加工工艺用油、合成油和气雾剂五大类、十一大系列500余种产品。企业拥有近20 000 m2的生产基地、5 000 m2仓库以及方便、快捷的水陆运输设施,年生产能力达60 000吨。

  海联于1999年通过了ISO 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同时又通过了美国RAB质量体系认证,之后又获得了上海市品牌企业和上海市科技企业小巨人的荣誉称号。2009年初,海联商标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言行方式、经营理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总和,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支柱,是企业的灵魂!

  上海海联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进口油品国产化的工作,历来十分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将企业文化建设作为

作者  | 2011-12-8 17:10:37 | 阅读(22)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1年12月8日,李华平律师应普陀区教育局邀请,为教育局所属各中小学校长主讲《教育系统聘用合同管理剖析》培训讲座,培训讲座在普陀教育学院举行。

作者  | 2011-12-8 17:07:04 | 阅读(11)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2年法定节假日安排出台,中秋、国庆假日一起放

2011-12-6 12:03:01 阅读67 评论0 62011/12 Dec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作者  | 2011-12-6 12:03:01 | 阅读(67) |评论(0) | 阅读全文>>

企业员工离职管理的常见误区与实务操作

【主    办】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时    间】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13:30—16:00

【地    点】上海市中小企业总会(大木桥路108号4楼)

【参会对象】

企业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人事经理、行政人事专员等相关人士。

【讲    师】

李华平律师

【培训背景】

临近岁末年关,企业员工离职纠纷陡然增多,与之密切相关的解雇行为的合法性、解除证据与依据、年终金的支付、年休假的补偿、医疗期待遇、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标准确定等问题一直是离职员工与企业的争议焦点,这些问题也使得离职成本及风险不断增大。

为帮助企业规范员工离职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处理员工关系,中心特邀请上海劳动法专家李华平律师主讲本次讲座。李律师将以案例讨论与解析点评的方式,从离职争议的常见误区分析入手,运用其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企业提供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实务操作方案。

【课程特色】

1、以案例讨论与解析点评的方式,分析企业在员工离职管理中的常见误区及应对措施;

2、从离职管理的流程角度,提供实用性、针对性的实务操作方案;

3、现场交流、咨询解答。

【培训费用】

500元/人

作者  | 2011-11-30 13:47:26 | 阅读(24) |评论(0) | 阅读全文>>

论《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后的四大显著变化

李华平 律师

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与10年前施行的《条例》相比较,修正后的《条例》与现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更相适应、相衔接,尤其是在损害赔偿上更具有操作性。修正后的《条例》体现出四大变化和亮点:

一、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修正前的《条例》并没有规定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矛盾,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重大的冲突。

修正后的《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据此,中小学生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处理依据上则完全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执行,具有操作性。

二、统一了城乡学生赔偿标准

修正前的《条例》在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上根据户籍来确定,城镇户籍学生与农村户籍学生在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而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已不再适用此类规定。

修正后的《条例》不分户籍,不论年龄,实行“同伤同赔、同命同价”,与上海司法实践相一致,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三、提高了残疾赔偿金数额

修正前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

作者  | 2011-11-28 15:39:24 | 阅读(1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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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律师,资深劳动法培训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会委员,教育法律专家,《劳动报》常年撰稿律师、《上海法治报》特邀劳动法专栏律师。成功代理近千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具有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 详细介绍请阅读首页置顶《李华平律师,劳动法专家、劳动法培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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